基本原則:香港加密貨幣稅只看「利潤性質」
香港的稅制簡單,對加密貨幣同樣適用:沒有資本增值稅,沒有增值稅或銷售稅,亦沒有專門針對虛擬資產的稅種。所以「加密貨幣稅香港」這個問題,答案不在於你買了甚麼幣,而在於你賺到的錢屬於「資本」還是「收入」。
如果你是用閒錢買入比特幣、打算長線持有,幾年後賣出獲利,這筆升值一般屬資本性質,毋須繳稅。但如果你的買賣頻密、有系統、像做生意一樣,稅務局(IRD)可能把它視為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利潤便須繳付利得稅。若加密貨幣是你工作的報酬,則屬薪俸稅範圍。換言之,同樣賺 HK$100,000,可以是零稅,也可以要交稅,分別在於你怎樣賺到它。
投資還是經營業務?稅務局看「交易特徵」
香港法例沒有寫明「一年買賣多少次就要交稅」。稅務局沿用普通法下的「交易特徵」(badges of trade)來判斷一項活動是否屬經營業務。沒有單一特徵是決定性的,稅務局會綜合考慮整體情況。下表列出常見的考慮因素,以及對加密貨幣買家的意義:
| 交易特徵 | 較似投資 | 較似經營業務 |
|---|---|---|
| 交易頻率 | 一年買賣幾次,或定期小額買入 | 每日或每星期大量買賣、短炒 |
| 持有時間 | 持有數月至數年 | 數分鐘至數天就賣出 |
| 購入目的 | 長線增值、分散資產 | 購入時已打算轉手獲利 |
| 資金來源 | 自有儲蓄 | 借貸、槓桿或用他人資金 |
| 組織程度 | 個人帳戶、無系統 | 交易程式、專用公司、聘請人手 |
| 與本業關係 | 與工作無關 | 本身從事金融或加密貨幣行業 |
以普通法「交易特徵」原則整理,屬一般說明,並非稅務局的正式清單。
舉例說,你在觀塘上班,每月用 HK$3,000 在持牌平台買比特幣,三年後賣出一部分付首期,這明顯偏向投資。相反,如果你在家裡設了交易程式,每天在多個平台之間套利,資金部分來自借貸,就很難說服稅務局這只是「投資」。
稅務局的指引:DIPN 39
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關於電子商貿)的修訂版中,加入了數字資產的章節,是目前香港處理加密貨幣稅務最直接的官方文件。指引把代幣大致分為支付型、證券型及功能型,並討論首次代幣發行及挖礦的稅務處理。核心訊息與上文一致:稅務局不會因為資產是加密貨幣而另作處理,而是按一般利得稅原則,看交易是否屬於在香港經營業務、利潤是否源自香港。
「利潤源自香港」是另一個關鍵。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只對源自香港的業務利潤徵稅。對一般香港居民來說,在香港用手機下單、資金及決策都在香港,利潤來源地很可能被視為香港;跨境架構則複雜得多,需要專業意見。

實際例子:四個香港人,四種稅務結果
以下是虛構的情景,用來說明原則,不代表稅務局對任何個案的決定。
長線投資者
- 沙田的教師,2021 年起每月定額買入比特幣及以太幣
- 持有超過三年,期間只賣出兩次,用作家庭開支
- 資金來自薪金儲蓄,沒有借貸
- 升值屬資本性質,一般毋須繳稅
活躍交易者
- 荃灣的自由工作者,每天用程式交易數十次
- 平均持倉不足一星期,利潤是主要收入來源
- 部分資金來自私人貸款
- 整體特徵似經營業務,利潤可能須繳利得稅
另外兩個常見情景:第一,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小型公司把閒置資金買入比特幣,並在財務報表中以交易性資產入帳。公司本身已有業務,買賣加密貨幣的收益會在利得稅計算中處理,稅率為法團兩級制 8.25% 及 16.5%。第二,一位在中環上班的年輕人買了 HK$20,000 比特幣 ETF(例如港交所的 3042 或 3439),兩年後賣出。這與買賣一般股票相同,屬個人投資,一般毋須繳稅,而且 ETF 的紀錄由券商月結單保存,報稅時最簡單。
同一個人也可以同時有兩種身份:長線倉毋須交稅,短炒倉卻可能要交。
如果你既有長線持有的比特幣,又有一個專門短炒的帳戶,最好把兩者分開在不同平台或子帳戶,並清楚記錄每個帳戶的目的。萬一稅務局查詢,分開的紀錄會令你的解釋更有說服力。
蝕錢可以扣稅嗎?
這是很多人在熊市時才想起的問題,答案同樣取決於性質。如果你的加密貨幣買賣被視為經營業務,業務虧損一般可以按利得稅規則,結轉至以後年度抵銷同一業務的應評稅利潤。相反,如果你是投資者,升值本來就不用交稅,虧損亦不能用來扣減薪俸稅或其他收入。換言之,你不能在賺錢的年份說自己是「投資者」,在蝕錢的年份又說自己是「交易者」;稅務局看的是一致的事實。這也是為甚麼前面建議你從第一天開始,就把帳戶用途寫清楚。
另外,若平台倒閉或被盜令資產無法取回,這類損失的稅務處理更為複雜,視乎你的身份、證據及是否有機會追回。JPEX 一類事件的受害人,如有業務帳目,應保存所有報案及索償紀錄,並諮詢專業人士。
收薪、挖礦、做生意收幣
人工以加密貨幣支付
在香港受僱工作,不論僱主以港元、美元還是 USDT 支付,都屬薪俸稅範圍。應以收款時的市值折算港元,計入應評稅入息。僱主填報僱員薪酬時,亦應按港元價值申報。之後你把收到的幣長線持有或賣出,屬另一項獨立的問題。
挖礦作為業務
在香港挖礦本身合法,但以 2026 年中電約每度 140.6 仙、港燈約 163.3 仙的電價計,大多不會賺錢(見加密貨幣合法嗎)。若以有組織的方式經營挖礦,收入屬業務利潤,電費、設備折舊等開支一般可按利得稅規則扣除;DIPN 39 亦有討論挖礦的處理方式。
生意收加密貨幣
商戶接受加密貨幣作為貨款,與收取外幣無異:營業額應按收款時的港元價值入帳,計入應評稅利潤。之後幣價上落產生的收益或虧損,一般也會在業務帳目中反映。
保存紀錄:現在就要做的五件事
不論你屬於哪一類,完整的紀錄都是最好的保障。經營業務的人,《稅務條例》要求保存足以讓利潤易於確定的業務紀錄至少七年;即使你只是投資者,紀錄亦能在稅務局查詢時證明你的持有目的和成本。
- 定期匯出交易紀錄
每季從每個平台、券商及銀行 App 匯出 CSV 或月結單。平台關閉或帳戶被凍結時,紀錄可能無法再下載。
- 記錄成本及港元價值
每筆買賣記下日期、數量、價格、手續費及港元等值;用美元或 USDT 交易的,記下當時匯率。
- 保留錢包轉帳證明
提幣到自己錢包、在平台之間轉帳時,保存交易哈希值(TxID)及地址,證明是自己的資產轉移,而不是買賣。
- 寫下持有目的
簡單記下每個帳戶的用途,例如「長線儲蓄」或「短線交易」,並保持一致。
- 分開個人與公司帳戶
若以公司名義投資,絕不要與個人資金混用。
2027 年起: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是加密貨幣版的「共同匯報標準」。香港透過《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落實,根據已公布的時間表,CARF 由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首次與其他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資料預計在 2028 年。有報道指相關條例已於 2026 年 7 月刊憲。
對買家而言,CARF 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會要求你申報稅務居民身份,並把你的交易資料報告給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第二,如果你是其他地方的稅務居民(例如內地或海外),你在香港平台的交易資料可能被交換到你的居住地;反之,香港居民在參與 CARF 的海外平台的資料,亦可能被交換回香港。這並不改變香港本身「沒有資本增值稅」的原則,但會令「沒人知道」這個想法不再成立。
基金及家族辦公室:待通過的稅務優惠
對大額投資者及家族辦公室,政府在 2025 至 26 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把數字資產納入基金統一豁免制度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優惠稅制的合資格交易。相關的《2026年稅務(修訂)(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於 2026 年 6 月 12 日刊憲、6 月 26 日提交立法會,合資格投資將包括《打擊洗錢條例》定義下的任何虛擬資產,並追溯至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的課稅年度。截至 2026 年 10 月,草案仍待立法會通過,條文細節可能改變。
一般散戶不會用到這些制度;如果你的資產規模接近需要 OTC 大額交易的程度,便值得與專業顧問討論。
更多相關資料,可參考稅務局的利得稅頁面,或閱讀我們的比特幣 ETF 指南,了解以 ETF 持有加密貨幣在紀錄上的方便之處。
常見問題
炒幣賺錢要唔要交稅?
視乎你是「投資」還是「經營業務」。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長線持有、偶爾買賣的個人投資者,一般毋須就升值交稅。但如果買賣頻密、有組織、借錢炒或以此為生,稅務局可能視之為在香港經營業務,所得利潤須繳利得稅。每宗個案按事實判斷,沒有單一門檻。
香港加密貨幣稅率是多少?
如被評定為業務利潤,法團適用兩級制利得稅:首 HK$2,000,000 利潤稅率 8.25%,其餘 16.5%;非法團業務(例如個人以獨資形式經營)另有較低的兩級稅率,詳情以稅務局公布為準。以加密貨幣支付的薪金,則按一般薪俸稅計算。
加密貨幣出金要繳稅嗎?
把幣賣出換成港元、或把港元轉回銀行,本身不是一個「應課稅事件」。稅務局關心的是利潤的性質:如屬資本性質的投資收益,不論是否出金都毋須繳稅;如屬業務利潤,即使沒有出金也可能要繳稅。出金方法見加密貨幣出金指南。
稅務局知道我買賣加密貨幣嗎?
持牌平台及銀行須保存客戶紀錄,稅務局可依法要求提供資料。另外,香港會由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申報機構須收集用戶的稅務居民資料,首次與其他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預計在 2028 年。
收 USDT 做人工要報稅嗎?
要。香港受僱工作的薪酬,不論以港元、美元還是加密貨幣支付,都屬薪俸稅範圍,應按收款時的市值折算港元申報。日後再把收到的幣賣出,升跌一般屬另一個問題,視乎你的持有目的而定。
資料來源
- 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電子商貿,含數字資產) · 2026年10月查閱
- 稅務局:利得稅 · 2026年10月查閱
- 稅務局: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優惠稅制 · 2026年10月查閱
- Charltons:香港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共同匯報標準 · 2026年
- Baker McKenzie:基金、家族辦公室及附帶權益稅務優惠條例草案 ·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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